郑州经济合同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网站介绍

李志鹏-郑州经济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李志鹏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101202110151532

  • 联系电话:

    18739300111

  • 联系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南路35号8楼

可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6日 来源:郑州经济合同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志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志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可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一、可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8、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是 ,防止一房多卖,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可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一共就是以上8种根据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原因,要准备的材料也不一样,比如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一年内都没有办理房产证,这时候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得提交退款凭证。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进行遵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遵守条款而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但对于赔偿标准会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进行计算,如果单位不履行自己,那么劳动者也是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