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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鹏-郑州经济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李志鹏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101202110151532

  • 联系电话:

    18739300111

  • 联系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南路35号8楼

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以及相关要求 合同履行的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来源:郑州经济合同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以及相关要求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七、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综上所述, 履行合同证明材料模板 大家都了解了吗合同不管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都有着一定的法律保护,当双方签订了合约就必须要履行合约上的相关条约,如果有违约行为,另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履行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非常重要的内容,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要求履行是最为重要的,而合同履行一般是有时间规定的,在履行期间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合同履行的时间如何确定接下来就跟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履行的时间怎样确定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对“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