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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鹏-郑州经济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李志鹏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101202110151532

  • 联系电话:

    18739300111

  • 联系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南路35号8楼

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 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来源:郑州经济合同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

  李志鹏律师郑州租房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有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就是法律所称的代为履行,那么执行中可以代为履行吗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第三人代为履行,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在执行过程中,我们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狭义上指由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通过执行实践,第三人代为履行可有效化解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尽快解决。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方法及策略。

一、执行法官是促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导因素。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是促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导力量。通过执行法官的引导,对申请执行人阐明利害关系,实现债权的尽早实现,不要过多纠缠于诉累之中。向申请执行人阐明,通过代为清偿的行为,往往能避免被执行人由于债务危机尚失未来清偿债务的能力。通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拯救性代为清偿行为,不仅只对被执行人有利,更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最大化,使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现实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实现。对被执行人阐明,通过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使被执行人避免因强制措施遭受的程序性损失,如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评估、拍卖、强制执行中实现发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也避免遭受因拒不履行而承受的执行处罚性措施。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会因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实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经济纠纷的化解,实现第三人的利益最大化。执行法官要善于发现切入点,引导第三人因代为清偿的行为,实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的经济关系的解决,促进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间合作关系的信任加深或亲情的加深。

执行法官通过对双方的分别调解,结合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参与的调解,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现双赢的局面,不仅能避免执行案件的过份迟延,又能减少双方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二、申请执行人举证书,可提供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提供被执行人亲朋、合作伙伴的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挖掘能够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凭借与被执行人的特殊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比较了解,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被执行人的亲朋经济情况,合作伙伴情况。在执行实践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及被执行人关系较好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朋友、提供被执行人尚未到期债权等线索,均能提供较有价值的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的线索。

三、被执行人尚未到期债权及亲朋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重点人员。

执行中,应充分挖掘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债权。向被执行人下达报告财产令时,增加其对尚未到期债权进行全面重点申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被执行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通过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时,侧重对其尚未到期债权进行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密切联系的人员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债权。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合伙人、近亲属、关系较好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朋友和长期打工的老板等人都有成为代为履行第三人的成功案例。

第三人代为履行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但执行法官在执行实践中进行了大量长期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对存在的风险,还需要进行规范。在执行实践中,多数案件能即时履行得到较好解决,为减少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许多执行法官尝试第三人签定保证书、提供担保等形式,对第三人进行违约行为进行提前防范,多种措施的选取对督促第三人及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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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1、广告合同的定性。

广告服务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现实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期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履行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律的适用无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作合同归类于承揽合同,其他的情形则未作明确。然而,对案件纠纷的定性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我认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广告纠纷案件的定性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如下情形:对于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纠纷的案件,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广告制作法律已纳入承揽合同调整的范畴,对该类纠纷案件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广告牌位合同纠纷的案件,尽管法律对广告租赁合同未明示,但符合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纠纷案件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件,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对这类案件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既有广告的制作,又有广告的发布的这类合同纠纷的案件,要根据此类合同在制作还是在发布阶段发生的纠纷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如在制作阶段发生的纠纷一般定性为承揽合同,如在发布阶段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发布属于制作的附随义务则应为承揽合同,若发布不属于制作的附随义务而是一种委托关系则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对于既有制作上发生纠纷,又有发布上出现纠纷的定性问题不容易判定,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具体争执的主要问题归属于制作还是发布,哪个为主要义务以用哪个阶段上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因素最大等等来综合判定其性质。对于既有广告的制作、发布,又有广告牌位租赁的这类合同,很难判定其性质为某类有名合同,要根据实务中价值的取向来确定。即根据这类合同在哪个阶段发生的纠纷按相应发生阶段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来适用法律。如纠纷发生在广告制作阶段,则适用承揽合同处理;如发生在广告发布阶段,则适用委托合同;发生在广告牌位的租赁阶段,则适用租赁合同。

2、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是广告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这里除了不可抗力外,主要存在于企业请名星做形象代言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明星因某种原因导致个人形象大幅下降时,仍继续使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作用。由于对于这类事件,企业在制定合同时都没有预防措施或解决条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自咽苦果。

二是广告程序违法导致的法律风险。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企业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三是广告图像侵权的法律风险。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美术作品做广告,结果导致侵权。

四是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所谓虚假广告,即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主要表现在: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与实际不符;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言不真实;广告不能实事求是地传递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如有的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的商品未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等等。虚假广告一旦败露,只能对企业的形象塑造起到相

反效果,并且由广告主承担民事。